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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研究辦法 第4條

辦理教師在職進修之機構如左: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院系、師範專科學校。 二、教育部指定或核准之公私立大學校院。 三、教育部設立或核准設立之教師進修機構。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進修機構,除因政策需要或依其他法令之規定,辦 理進修學位或資格外,以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進修為原則。 第一項第三款之進修機構,以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進修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進修機構,辦理進修學位或資格,其報考資格、入 學試驗及應修學分總數等均依照有關大專校院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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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