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研究辦法 › 第3條

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研究辦法 第3條

教師在職進修研究方式如左: 一、進修學分。 二、進修學位或資格。 三、參加有關之研習、實習、考察。 四、從事有關之研究、譯著、創作。 五、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可之其他有關進修研究方式。 參加前項第一款、第二款進修之教師,以服務屆滿一年以上者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研究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