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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研究辦法 第7條

教師參加在職進修,修畢規定學分,成績及格者,由辦理進修之機構發給 學分證明書或結業證明。其經入 (轉) 學考試及格者,另依規定發給畢業 證書或授予學位。 前項各種證明書類之格式,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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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