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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第15條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應參加術科檢定並通過或免參加術科檢定者,依國中教育會考或前條第一項學科考試成績,與運動成績等級加分之總分高低及志願序分發;術科檢定未通過者,不予分發。 前項分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第二條第一款申請者:以國中教育會考與運動等級加分後之總分高低評定。 二、依第二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申請者:依學科成績與運動等級加分後之總分高低評定。 前項加分,依運動成績等級,規定如下: 一、第一級: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級:百分之四十。 三、第三級:百分之三十。 四、第四級:百分之二十。 五、第五級:百分之十。 六、第六級: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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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