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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 第18條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第18條
本部依本辦法辦理甄審及甄試,必要時得委託機關(構)或學校為之。 受委託機關(構)或學校應邀集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體育運動團體、學校與機關之代表組成審議小組,審議甄審及甄試申請案。 前項審議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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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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