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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定升學,其方式如下: 一、甄審:依招生學校所提名額,按第四條第七條所定學生運動成績及志願,分發入學。 二、甄試:依招生學校所提名額,按學生下列成績,經第十四條第二項術科檢定通過後,依學生志願分發入學。但有第十四條第二項但書情形者,免參加術科檢定: (一)第六條第八條所定運動成績。 (二)國中教育會考成績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學科考試成績。 三、單獨招生考試:依招生學校所提名額,經該校辦理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考試通過。 四、大學轉學考試:前條第三款學生參加大學轉學考試,依考試簡章規定,按其運動成績等級加分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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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