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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第6條

第二條各款學生,參加國際賽會或國內全國性運動賽會(以下簡稱國內賽會),獲得下列成績之一者,得申請甄試: 一、參加第四條各款規定賽會:成績不限。 二、參加前款以外之下列國際賽會,獲得前三名: (一)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或亞太運動組織主辦或認可之運動錦標賽。 (二)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之單項運動協會遴選及培訓或邀請參加之賽會。 三、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前八名。 四、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前八名。 五、本部核定辦理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前八名。 六、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指定,該學年度前二款賽會運動種類或項目以外經本部核定之錦標賽,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參賽隊(人)數十六個以上:最優級組前八名。 (二)參賽隊(人)數十四個或十五個:最優級組前七名。 (三)參賽隊(人)數十二個或十三個:最優級組前六名。 (四)參賽隊(人)數十個或十一個:最優級組前五名。 (五)參賽隊(人)數八個或九個:最優級組前四名。 (六)參賽隊(人)數六個或七個:最優級組前三名。 (七)參賽隊(人)數四個或五個:最優級組前二名。 (八)參賽隊(人)數二個或三個:最優級組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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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