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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第20條

第二條第三款學生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報考大學轉學考試者,得依各辦理大學轉學考試之簡章規定予以加分,最高不得逾總分百分之十: 一、合於第四條規定。 二、合於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一。 三、代表學校參加大專校院運動聯賽,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 四、代表學校參加大專校院運動會、大專校院各項運動錦標賽,獲得前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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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