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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 第20條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第20條
第二條
第三款學生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報考大學轉學考試者,得依各辦理大學轉學考試之簡章規定予以加分,最高不得逾總分百分之十: 一、合於
第四條
規定。 二、合於
第六條
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一。 三、代表學校參加大專校院運動聯賽,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 四、代表學校參加大專校院運動會、大專校院各項運動錦標賽,獲得前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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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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