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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 第2條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第2條
下列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包括身心障礙學生),得以畢業學歷或同等學力,申請升學: 一、國民中學及其附設補習學校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二、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進修部、獨立設立或大學校院附設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升學大學或二年制專科學校。 三、專科學校及其進修部學生:升學大學或參加大學轉學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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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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