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謀促進長期資源之有效配置與利用,各國營事業機關應將固定資產投資
計畫分為計畫型與非計畫型兩類,計畫型再分為繼續計畫與新興計畫兩種
,並各依計畫別分列,按性質別分析 (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及建築、
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租賃資產、租賃權益改良) 、
非計畫型逕依性質分析,擬編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 (格式如附表
二) ,連同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 (依行政院規定格式辦理) ,繕具
三份,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九日前送達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
處、秘書處、研考會及財政部,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並抄送中央銀
行及行政院經建會。
前項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中,屬計畫型者,均應附具各該固定資
產投資計畫。各項計畫有可行性研究報告者,應一併附送。
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點如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