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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 第23條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23條
行政院主計處審核各國營事業所送營業預算後,應按機關別審核,於八十 六年三月六日以前彙案編成綜計表及分析說明,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 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於三月十日以前 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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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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