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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11條

各國營事業機關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工程管理費之編列,應切實依據「中央 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規定辦理,如確屬重大特殊工程須報行 政院調整標準者,得於預算編列時,於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彙計表中具體敘 明,主管機關並應詳加審核。 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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