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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4條

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及國營事業計畫總綱,擬定其主 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於八十五年九月九日以前分別指示所屬事業機關擬 訂業務計畫與預算,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前項事業計畫,應就經營政策、重要投資目標與產銷或營運目標分別訂定 (格式如附表一) ,其互有關係之各機關並應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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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