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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 第19條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19條
各國營事業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應依照「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 法」及「各機關資訊作業委外服務實施要點」之規定,擬具計畫預算 (格 式如附表五) ,檢附有關文件,於八十五年九月九月前函報主管機關,主 管機關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九日以前核轉行政院主計處,並以副本抄送行政 院主計處第二局。 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如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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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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