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 第14條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14條

各國營事業機關職技訓練計畫預算及其計算方法,應依附表八所訂格式詳 為填明,報由主管機關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九日以前彙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 初步審核,直屬行政主管之中央銀行暨其所屬,由中央銀 行逕送行政院勞委會審核。行政院勞委會 (職訓局) 應於八十五年十月十 九日以前,提出書面意見,彙轉行政院主計處。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