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 第7條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7條

各國營事業事機關依照主管機關之指示與編列標準及行政院主計處所定之 營業預算書表格式及營業預算科目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繕具三份,於八 十五年九月十九日前送達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人事行 政局及財政部。 各國營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投資金額超過被投資事業資本額百 分之五十者,該被投資事業應編製分預算,併入各投資事業附屬單位預算 ,以合併報表方式表達。 前項被投資事業增資時,應經投資事業機關同意後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