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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24條

行政院主計處就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所送政府及國營事業轉投資及受捐助 基金之社團、財團預、決算彙總整理,簽報行政院後,於八十六年三月十 日以前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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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