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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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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29條
國營事業營業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各國營事業機關應依業務情形及 「成本性質劃分及彈性預算實施準則」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 送經主管機關核定執行,並轉送行政院主計處、審計部及財政部備查。 成本性質劃分及彈性預算實施準則如附件九。 固定與變動成本劃分方法如附件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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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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