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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第5條

各國營事業機關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時,應注意下述各點: 一、年度計畫與預算之籌編,應注意與長期計畫相配合,並本零基預算原 則辦理。數據資料應力求具體、詳盡與確實。固定資產投資、現金增 資、轉投資、盈餘轉增資及各項支出,均應切實依規定程序列入預算 辦理;非確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不得引用預算 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以墊款肆應有關支出。擬編時應設置年度計畫與 預算審核會議或類似組織,由事業主持人、各部門主管及高級幕僚組 成,並儘量邀請熟悉業務之基層人員參加或提供意見。 國營事業長期計畫與年度預算配合作業實施要點如附件一。 國營事業本零基預算原則改進預算作業實施要點附附件二。 二、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應按計畫型與非計畫型劃分。凡屬建設新廠礦、 改良、更新、擴充生產設備及其他雖非直接生產之投資計畫,但投資 金額鉅大,對事業具有重大影響者列為計畫型資本支出;零星購置或 汰換設備,無法計算投資效益者列為非計畫型資本支出。計畫型資本 支出計畫,應對市場預測、工程技術、人力需求、原料供應與財力負 擔及過去投資之實績,先有週詳之考處,成本效益應作精密之評估, 包括風險與不定性分析,分析時應揭露預測之假設條件及資料來源, 並顧及公害防治、環境影響、及工業安全,而後排定優先順序。其財 務計畫欠週或投資報酬率欠佳或竟低於資金成本率者,除為配合政府 政策辦理者外,應不予成立,對於計畫之社會成本或效益,應予計算 或說明。各項計畫均應配合工程進度及實際執行能力,核實編列年度 預算;繼續性投資計畫,以前年度所列預算尚敷支應者,本年度預算 暫緩編列,並應逐年重新評估,不合效益者,應檢討緩辦或停辦;新 興投資計畫應妥訂完成後之經營管理方式。各計畫中,與目標無直接 關聯之非必要性設施,均不得編列。非計畫型資本支出,應力求撙節 ,從嚴核列;非業務急需之土地購置、房屋建築及設備購置,均暫緩 編列。重要經建投資計畫預算之編列,應確實依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 算編列手冊有關規定辦理。 三、產銷營運目標:應以過去實績為基礎,衡酌未來市場趨勢、擴充設備 能量、提高設備利用率,與提高人員效率等因素,計算其成長率,縝 密估測其量值。 四、成本售價與合理報酬:各項成本,應在不影響工作及產品品質之前提 下,力求撙節,並按變動與固定成本分析之。凡成本在特定範圍內不 隨業務營運量之增減變動者,屬固定成本;凡成本在特定範圍內隨業 務量而變動並成正比率增減者,屬變動成本。變動成本包括直接材料 、直接人工,及與生產有關的直接費用,諸如依機器小時或生產數量 核計之設備折舊、水電煤氣費,及部分運輸與行銷等變動費用,應依 工業工程研究或依歷史資料發展,訂定標準單位變動成本 (率) ,並 於預算表內註明。固定成本包括支援性之製造費用,諸如維護、督導 、生產規劃、品質管制及一般行銷、管理等固定費用,應依增量成本 效益分析,按部門或企業整體訂定適當固定金額,然後根據正常成本 訂定公平售價與合理報酬。 五、研究發展計畫:應考慮國際及國內科技發展之動向,作事先評估、注 意將來所需財力及相關條件之配合,依本院核定之有關規定辦理。凡 為研究新產品、改進生產及提供勞務技術、改善製程、節約能源、防 治污染之研究、產品市場調查之支出及重大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所作可 行性研究暨環境保護影響評估經費均列入研究發展費用,並編列預算 。 六、凡依預算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各附屬單位預算內所列盈餘之應解庫額 、虧損之由庫撥補額及資本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與各該主管機關 所編主管歲入歲出單位預算數一致,各主管機關並應負責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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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八十七年度國營事業預算政策重點如下:一、各事業應本以事業發展事業之宗旨,力求有盈無虧,並配合…第3條行政院主計處會同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國營事業計畫總綱草案,函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提請委員…第4條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及國營事業計畫總綱,擬定其主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於八十五…第6條八十七年度國營事業預算共同項目編列標準訂定如附件三。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得依照上項標準訂定其所…第7條各國營事業事機關依照主管機關之指示與編列標準及行政院主計處所定之營業預算書表格式及營業預算科…第8條各國營事業機關為執行政策,預算列有虧損者,應依下述原則處理:一、發生總虧損者,應詳加分析原因…第9條凡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長期債務之舉借,及資金之轉投資,其期間超過一會計年度者,於擬編…第10條為謀促進長期資源之有效配置與利用,各國營事業機關應將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分為計畫型與非計畫型兩類…第11條各國營事業機關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工程管理費之編列,應切實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第12條各國營事業機關現金轉投資於民營事業應依「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擬具計…第13條各國營事業機關有關員額計畫,應依行政院台七十九人政貳字第三五六二二號函頒「國營事業機構編報年…第14條各國營事業機關職技訓練計畫預算及其計算方法,應依附表八所訂格式詳為填明,報由主管機關於八十五…第15條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對所屬各事業機關業務計畫與預算,均應切實審核,其與規定編列標準不符,或所屬…第16條財政部就各國營事業有關資本增減與盈虧撥補部分提出書面意見,於八十五年十月十九日前送行政院主計…第17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就各國營事業有關員額待遇、福利及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計畫部分提出書面意見,於…第18條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各事業之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應依「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第19條各國營事業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應依照「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及「各機關資訊作業委外服…第20條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審核所屬各事業機關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及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加…第21條行政院主計處就各有關機關對營業預算、固定資產投資以及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第22條各國營事業機關應就轉投資及受捐助基金之社團、財團最近年度預、決算八份,於八十六年二月十日以前…第23條行政院主計處審核各國營事業所送營業預算後,應按機關別審核,於八十六年三月六日以前彙案編成綜計…第24條行政院主計處就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所送政府及國營事業轉投資及受捐助基金之社團、財團預、決算彙總…第25條為便利營業預算全部編審作業之進行,訂定編審日程表如附表九。第26條各國營事業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行政院主計處規定之書表格式改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核對…第27條各國營事業及其主管機關於列席立法院報告各該機關之業務計畫及預算內容時,其須以書面補送資料者,…第28條國營事業附屬單位預算,除依行政程序層轉之正本應蓋用印信外,其由各事業機關分送有關機關之副本及…第29條國營事業營業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各國營事業機關應依業務情形及「成本性質劃分及彈性預算實施…第30條第七條第二項分預算之編審,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第31條為求預算編製之周延,本辦法施行期間,中央主計機關得修正或另以補充注意事項改進本辦法規範之事項…第3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完成法定程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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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