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 第27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第27條

八十八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共同項目編列標準訂定如附件二。各主管機關 得依照上項標準及立法院審查八十七年度預算質詢時所提注意事項訂定其 所屬基金預算編列標準補充規定分行實施。 前項補充規定,不得與共同項目編列標準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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