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 第32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第32條

各非營業基金編列現金轉投資於民營事業預算,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非 營業循環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評估及管理要點」第四條規定辦理,並於 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以前函報主管機關,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各主 管機關應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以前函報行政院,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但按行政院核定計畫編列分年預算者,得直接編入預算。
AI 白話解釋
← 第31條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全文第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