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 第36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第36條

各非營業基金主管機關對所屬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均應切實詳盡審核 ,依行政院主計處規定之格式,編具審定數額表及審核意見,各繕具三份 ,連同主管概算與所屬各非營業基金審定預算相關項目對照表 (格式如附 表五) 、各基金原送附屬單位預算及分預算三份,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 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如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對已 編送各非營業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有重大變動時,應重新編具審定數額表 及審核意見,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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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