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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 第29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第29條
為謀促進資源之有效配置與利用,各非營業基金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應詳予 評估後,擬編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 (格式如附表二) ,繕具三份 ,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前送達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秘書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財政部。 前項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中,屬計畫型者,均應附具各該固定資 產投資計畫,至投資計畫之編製評估參照「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 製評估要點」規定辦理。各項計畫有可行性研究報告者,應一併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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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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