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 第29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第29條

為謀促進資源之有效配置與利用,各非營業基金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應詳予 評估後,擬編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 (格式如附表二) ,繕具三份 ,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前送達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秘書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財政部。 前項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中,屬計畫型者,均應附具各該固定資 產投資計畫,至投資計畫之編製評估參照「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 製評估要點」規定辦理。各項計畫有可行性研究報告者,應一併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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