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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第40條

各非營業基金非屬重要經建計畫、重要行政計畫及科技計畫之五、○○○ 萬元以上各項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經費,應依附表十二之格式,繕具 四份,連同相關資料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前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先期審查。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前,將審查意見函送行政 院主計處,並以副本抄送各非營業基金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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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