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 第33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第33條

各非營業基金年度請增減預算員額明細表與聘用及約僱人員明細表 (格式 如附表九及附表十) ,應詳為填明,報由主管機關於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 以前彙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先期審查。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應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前,將審查結果送達行政院主 計處。各非營業基金派員出國考察、開會、洽公、進修、研究、實習等, 應依行政院臺八十六人政考字第○八五一四號函修正「公教人員出國進修 研究實習要點」及行政院臺八十六外字第○一四二○號函修正「公教人員 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之規定,擬具計畫及旅費預算報請主管機關加具 審核意見後,於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專案報院核辦。 前項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計畫已於編製預算前報經行政院核准者,應於 預算書內註明核准日期及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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