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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第30條

各非營業基金重要經建投資計畫,應依「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 實施要點」之規定,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前送達其主管機關審核,主管 機關應加具具體審核意見,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以前核轉行政院經濟建 設委員會審議,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財政部。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對各非營業基金重要經建投資計畫之審議結果,應 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函報行政院,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公 共工程委員會及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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