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 第34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第34條

各非營業基金職技訓練經費預算表 (格式如附表四) ,應詳為填明,報由 主管機關於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彙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先期審查。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以前,將審查結果送達行政院主 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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