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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第37條

財政部應就各非營業基金有關基金增減與餘絀撥補部分提出書面意見,於 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前送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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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