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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第28條

各非營業基金應依照主管機關之指示與編列標準及行政院主計處所定之預 算書表格式擬編附屬單位預算,繕具三份,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前送 達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人事行政局及財政部。 各非營業基金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者,該被投 資事業應編製分預算,併入各該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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