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 第28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第28條
各非營業基金應依照主管機關之指示與編列標準及行政院主計處所定之預 算書表格式擬編附屬單位預算,繕具三份,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前送 達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人事行政局及財政部。 各非營業基金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者,該被投 資事業應編製分預算,併入各該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7條
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全文
第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