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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80.06.05 訂定)
› 第10條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80.06.05 訂定) 第10條
經技審會及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之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計畫,其補助款及配 合款合計應不超過總開發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一、研究員、技術人員及其他專為研究工作而聘用之助理人員之人事費用 。 二、供研究活動專用且永久使用之儀器、設備、土地及建築物之成本。但 以商業基礎而使用者,不在此限。 三、專供研究活動之諮商及與其相當之服務成本,包括購入研究成果、技 術知識、專利等之支出。 四、因研究活動直接發生之間接成本。 五、因研究活動直接發生之材料、供應品或類似支出之經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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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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