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80.06.05 訂定) › 第5條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80.06.05 訂定) 第5條

適用本辦法之民間事業,其開發之主導性新產品應符合左列各款規定: 一、屬通訊工業、資訊工業、消費性電子工業、航太工業、醫療保健工業 、污染防治工業、高級材料工業、半導體工業、特用化學品及製藥工 業、精密機械與自動化工業等十大新興工業範圍。 二、產品之關鍵性技術,需超越國內目前工業技術水準。 三、產品本身關連效果強,市場潛力大,能帶動相關產業發展。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80.06.05 訂定)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