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80.06.05 訂定) › 第2條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80.06.05 訂定) 第2條

申請適用本辦法之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計畫,由政府提供補助款及配合款, 其經費來源如左: 一、補助款部分,由經濟部工業局逐年編列預算。 二、配合款部份,依鼓勵民間事業開發工業新產品辦法之規定,由行政院 開發基金提撥。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80.06.05 訂定)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