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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80.06.05 訂定) 第12條

補助款及配合款之使用與計畫執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得送請技 審會審查再提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已撥付 之補助款及配合款: 一、經費挪為他用。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開發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 三、所開發之產品規格與原計畫有嚴重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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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