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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80.06.05 訂定) 第16條

非民間事業之單位,為發展新興產業,經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專案核定者 ,準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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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