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80.06.05 訂定) › 第7條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80.06.05 訂定) 第7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之民間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計畫 書及相關資料,向執行單位申請。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公司概況。 二、開發主導性新產品說明。 三、主導性產品之風險與對策。 四、計畫執行說明。 五、申請核撥開發費用之明細。 申請書及開發計畫書之格式與內容等,由執行單位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80.06.05 訂定)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