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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80.06.05 訂定) 第11條

接受補助款及配合款之民間事業,應分別設立補助款及配合款之專戶,並 單獨設帳,執行單位得視需要隨時派員前往查閱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 行狀況,民間事業除有答覆問題之義務外,每三個月應定期向執行單位提 出工作報告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經認可後分別辦理撥付次期款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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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