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80.06.05 訂定) › 第8條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80.06.05 訂定) 第8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款之案件,應先依鼓勵民間事業開發工業新產品辦法申 請配合款,經依該辦法新產品開發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審 議通過後,再由執行單位核撥補助款。 前項申請案,執行單位於送請審議委員會審議前,應先經技術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技審會) 進行技術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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