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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臨時住宅分配及管理辦法
› 第12條
九二一震災臨時住宅分配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管理委員會接受各界捐款、收益、公共費用及其他經費,應設專款帳戶保 管;其動支並應召集全體住戶開會,並經全體住戶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以出席住戶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每一住戶有一表決權,住戶因故無法 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住戶代理出席。但每戶以受託一戶為限。 前項專款帳戶應由管理委員會互推三名委員共同具名開立帳戶,設置帳冊 ,並應送鄉 (鎮、市、區) 公所備查;捐款之運用除依捐贈單位指定用途 外,應全數使用於臨時住宅之救助、活動舉辦及公共事務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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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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