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九二一震災臨時住宅分配及管理辦法 › 第7條

九二一震災臨時住宅分配及管理辦法 第7條

臨時住宅住戶為處理共同事務,得成立管理委員會,綜理臨時住宅住戶之 生活輔導、服務、安全、管理及協調等相關事項,並定期向鄉 (鎮、市、 區) 公所及縣 (市) 政府陳報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紀錄。 管理委員會委員由該區臨時住宅住戶推選五人至九人擔任,並由管理委員 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及主任委 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如有出缺時,由臨時住宅住戶推選產生 ,遞補剩餘任期。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九二一震災臨時住宅分配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