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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臨時住宅分配及管理辦法 第3條

臨時住宅居住資格係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前經分配居住於臨 時住宅之現住戶。但已完成住宅重建、重購或已另行安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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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