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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臨時住宅分配及管理辦法 第5條

臨時住宅之分配及管理由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並負責辦理下列事 項: 一、臨時住宅之管理、維護及整併。 二、指導成立臨時住宅管理委員會。 三、不定期派員督導臨時住宅管理委員會之運作情形。 四、清查臨時住宅使用情形。 鄉 (鎮、市、區) 公所應將臨時住宅整併及異動情形造冊列管,並送縣 ( 市) 政府備查;縣 (市) 政府於必要時,得派員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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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