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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臨時住宅分配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住宅,係指各級政府及公益社團於緊急命令期間提供災區 居民居住之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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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臨時住宅居住資格係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前經分配居住於臨時住宅之現住戶。但已完成住宅…第4條臨時住宅得經災區縣(市)政府申請,並經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同意後,轉為各種災變…第5條臨時住宅之分配及管理由鄉(鎮、市、區)公所辦理,並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臨時住宅之管理、維護…第6條經分配居住臨時住宅者,應填具切結書及借住契約後進住。前項契約約定之居住期間不得逾一年。居住期…第7條臨時住宅住戶為處理共同事務,得成立管理委員會,綜理臨時住宅住戶之生活輔導、服務、安全、管理及…第8條臨時住宅住戶應自行負擔單獨使用部分之水費、電費、瓦斯費及其他所需費用,並應共同分攤住戶共同使…第9條臨時住宅住戶應共同維護臨時住宅之公物、公共設施及環境資源,並應遵守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第10條臨時住宅內不得任意增設、使用耗電負載過大或危險性之電器及瓦斯爐具用品。第11條鄉(鎮、市、區)公所每二個月至少應清查臨時住宅使用情形一次;臨時住宅住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12條管理委員會接受各界捐款、收益、公共費用及其他經費,應設專款帳戶保管;其動支並應召集全體住戶開…第13條臨時住宅之公共設施維修,由管理委員會或推舉住戶代表一人向鄉(鎮、市、區)公所或縣(市)政府提…第14條臨時住宅住戶應於契約規定居住期間屆滿時遷出,並返還臨時住宅;其未清理之物品視為拋棄,逕依廢棄…第15條鄉(鎮、市、區)公所得於清查臨時住宅居住情況後,為必要之整併安置;無人居住且無分配使用需要者…第16條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內政部定之。第1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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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