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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臨時住宅分配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經分配居住臨時住宅者,應填具切結書及借住契約後進住。 前項契約約定之居住期間不得逾一年。居住期間期滿仍有繼續居住必要者 ,應另訂新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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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