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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臨時住宅分配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臨時住宅住戶應於契約規定居住期間屆滿時遷出,並返還臨時住宅;其未 清理之物品視為拋棄,逕依廢棄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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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