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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35條

事業自水體引水作為冷卻或循環之用,其屬未接觸冷卻水者,於水溫及氫 離子濃度指數符合管制限值,且其他項目水質未超過進水水質時,得直接 放流回歸原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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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