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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43條

放流水表面不得有浮渣或其他漂浮物。 排放廢 (污) 水於排放管線底部或進入水體之附近,形成可見之沈積污泥 者,事業應自行清除或依主管機關之命令,於限期內清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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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