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 第38條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38條

第 十 章 排放及其他廢 (污) 水管理
前條第四款放流口告示牌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記載內容應包括事業名稱、管制編號、放流口編號、實際最大日放流 水量。 二、告示牌之規格不得小於長三十二公分、寬十五公分,牌面底色為白色 ,標示文字採用黑字,文字字體不得小於一.五公分見方,並不得擅 加其他圖案 (如附圖一) 。 三、告示牌應固定於採樣地點旁,易於觀看之位置,不得高於放流口二公 尺。 四、告示牌之材質須堅固耐用,標示文字須清晰可見,如有損壞、模糊不 清,應即時更新。 五、告示牌之安裝應使穩固,不致輕易移動。 六、事業已依中央主管機關七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79) 環署水字第三七二 七一號函規定,設置放流口告示牌者,其原有告示牌得繼續使用。
AI 白話解釋

「排放及其他廢 (污) 水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34條事業之辦公場所、員工宿舍或其他活動場所、建築物產生之生活污水未與各類事業廢水接觸者,或依第二…第35條事業自水體引水作為冷卻或循環之用,其屬未接觸冷卻水者,於水溫及氫離子濃度指數符合管制限值,且…第36條事業排放廢(污)水時,應以主管機關許可之放流口排放。第37條事業之廢(污)水放流口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置於進入承受水體前,並餘留足夠之空間,供主管機關…第39條以管線排放廢(污)水於海洋之事業,應於共同處理廠至海洋放流管線間適當位置,設置放流口;未設置…第40條事業廢(污)水不得繞流排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緊急情形非以繞流排放,不足以搶…第41條事業廢(污)水欲排入灌溉渠道者,於未取得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同意前,其廢(污)水不得排入該…第42條未經許可之廢(污)水排放、貯留、稀釋、注入地下水體、土壤處理或未符規定之繞流排放,除依本法有…第43條放流水表面不得有浮渣或其他漂浮物。排放廢(污)水於排放管線底部或進入水體之附近,形成可見之沈…第44條事業有二種以上不同業別廢水混合處理及排放者,應符合各該業別之放流水標準。前項各該事業管制水質…第45條事業裝置及使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應依廠牌規格裝設、校正及維護,使其符合該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
← 第37條看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全文第3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