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 第36條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36條

事業排放廢 (污) 水時,應以主管機關許可之放流口排放。
AI 白話解釋
← 第35條看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全文第3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