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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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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44條
事業有二種以上不同業別廢水混合處理及排放者,應符合各該業別之放流 水標準。 前項各該事業管制水質項目有相同者,且其中一種業別之廢水水量達總廢 水量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並裝設有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或經主管機關同意 之計量方式足資證明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對共同項目以該業別放流水標 準管制。 前項廢水量所佔比例,以前半年之紀錄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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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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