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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42條

未經許可之廢 (污) 水排放、貯留、稀釋、注入地下水體、土壤處理或未 符規定之繞流排放,除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罰外,其排放口及相關設施並應 依主管機關之命令限期封閉、拆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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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